中甲联赛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技术调研信息员 第一条 为规范中甲联赛的比赛监督、裁判员的报销、食宿开支,及比赛监督、裁判员、技术调研信息员津贴和赛区接待的交通费用,特制定本标准及规定。 第二条 赛区接待比赛监督1人、裁判监督1人、主裁判员1人、助理裁判员2人、第四裁判员1人,赛区设技术调研信息员2人。 第三条 报销、开支、津贴标准及其他费用如下: (一)比赛监督、裁判员在赛区的食宿标准: 1、每场比赛接待比赛监督3天、裁判监督2天、裁判员2天; 2、住宿标准为酒店标准间,每间每天300元(原250元),比赛监督1间、裁判监督1间、裁判员2间,共9间天,住宿费2700元; 3、伙食标准为每人每天250元(原200元),共13人天,伙食费3250元; 4、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连场选派时,按以上标准,以实际人数、天数计算。 (二)比赛监督、裁判员、技术调研信息员每场津贴: 1、比赛监督、裁判监督比赛津贴每人800元,共1600元; 2、主裁判员比赛津贴每人1200元; 3、助理裁判员、第四裁判员比赛津贴每人800元,3人共2400元; 4、技术调研信息员比赛津贴每人200元,2人400元。 (三)其他费用: 1、比赛监督、裁判员用车补贴(赛区接送、会议、训练、比赛用车),每场1000元; 2、比赛监督房间长途电话补贴,每场50元。 第四条 有关费用的支出及领取: (一)交通费: 1、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等选派官员的往返赛区飞机票及航空保险费由主场俱乐部委托代理公司统一购买,否则由赛区代垫报销,由主场俱乐部向赛区支付此代垫费; 2、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等选派官员出发地的市内交通的费用按每场每人300元的标准,由赛区垫付,并由主场俱乐部向赛区支付此代垫费; 3、比赛监督、裁判员等选派官员的火车票、轮船票的费用由赛区报销垫付,并由主场俱乐部向赛区支付此代垫费; (二)津贴领取办法: 1、比赛监督、裁判员、技术调研信息员津贴由赛区在赛后垫付,并由主场俱乐部向赛区支付此代垫费; 2、比赛津贴中应交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由赛区财务组代扣代缴; 第五条 赛区按照下列办法向主场俱乐部结帐: (一)每场联赛结束后,赛区财务部门将《报销单》,送交主场俱乐部财务部; (二)主场俱乐部财务部在核准《报销单》及报销凭证后,将《报销单》有关应付款额及以上比赛监督、裁判员食宿费等其他经费汇入赛区委员会(主场会员协会)帐户。 第六条 中甲委员会派遣其他人员赴赛区工作时,参照比赛监督标准报销,填写《报销单》加注说明,并由赛区安排食宿。赛区在每年联赛结束后,向中国足球协会结帐。 第七条 赛区委员会在接待比赛监督、裁判员或中甲委员会派遣的其他工作人员时,应严格执行本标准和规定,不得超标准或超范围接待,不得接受俱乐部补贴,不得向俱乐部借用车辆和司机,不得允许俱乐部介入接待工作。 第八条 本标准自公布起实施,此前的《中甲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技术调研信息员参加赛区工作经费标准及规定》废止。 第九条 本标准和规定由中甲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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